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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奢侈品丢失无人赔付 贵重物品物流缺少保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215  更新时间:2012/11/22 15:46: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用快递寄送物品,在如今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是,最近一起由一张快递承运合同引发的官司让看似寻常的快递服务变得扑朔迷离。事情究竟是怎样的?这张快递合同涉及的各方,他们之间又有着怎样不可调节的矛盾?

去年11月,北京润通达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运输一件巴宝莉保龄球包,在运单中声明价为18万,并委托快递公司宅急送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随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根据承运合同,宅急送公司按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结果赔偿润通达公司,因此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不能提供发票等有效的价值证明为由拒绝理赔。润通达公司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保险金18万元及利息,宅急送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请求被驳回,理由是原告无法提供发票,并不能证明这一货物实际价值,判决润通达公司败诉,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今天上午的庭审主要是围绕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是保险公司对不能出示价值凭证被保物的态度,二是在快递中丢失的名牌奢侈品包的价值该如何定论。原被告之间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原被告之间拒绝调节,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

在今天早上法庭对案件的二审中,原被告三方,对于到底该不该赔、谁来赔、怎么赔等一系列问题,仍然争论得十分激烈。其中,原告润通达公司认为商品发票是放在包里了。在运输过程中,发票连同包一同丢失了。所以自己才没办法提供有效价值凭证。但是,既然自己当初已经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了500元的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也成立了,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自己。

快递官司:发票是因为个人的原因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不一定有原始的票据,我委托你运输,你给丢掉了,你们两个都不赔了,对投保人来讲公平吗? 刚才保险公司的人就说依据是这第八条,你这写50万元以上的损失才进行评估吗?50万元以下就不评估了,不评估怎么赔偿呢?东西被你们丢掉了,那我没有任何过错。

对于原告的说法,保险公司并不认同。在今天早上进行的二审中,保险公司还是坚持保险单上只写着"最高保额18"。因此,只要没有能证明货物真价值18万元的凭证,就是不能赔。

快递官司:发票丢了到卖那个东西的地方去,发票底联都有,税务局那压了一联,你自己单位留了一联,你放在包里丢了正合适,你把你底联和税务局交税那东西拿出来就完了嘛,这事不就好解决了嘛。

至于同样站在被告席上的快递公司宅急送公司则表现得更加无辜。宅急送认为:自己只承担乘运和协助调查义务。原告要求赔付的事情,应该找保险公司,跟自己没有半点儿关系。

宅急送公司:都是有记载的,合理的操作流程,任何一个客户如果不是客户…

润通达公司:比如说我寄一个文件,这文件值100块钱,我没有发票你赔不赔,那我这保费等于白交了。

宅急送公司:那你这个你们合同就无法形成。

润通达公司:那你们怎么跟保险公司协商这个。

宅急送公司:协议当天已经签了。

润通达公司:你们之前怎么操作的呀?

宅急送公司:我在开庭的时候已经说了,关于理赔,庭审了之后我们会及时的协助他理赔,我们尽量合同约定,我们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他协助的义务。

润通达公司:你们对于特别贵的物品,快递有没有一些相应的特殊的一些措施呢?

宅急送公司:有。

润通达公司:你想我寄一个18万的东西和寄一个18块的东西肯定是不一样的。

现场有些嘈杂,能看到大家都在纷纷询问,目前看来,这起案件中的原、被告三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都认为自己在事件中是弱势的一方,都想把责任推给别人。那么,快递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投保客户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快递过程中东西丢了,到底应该找谁?我们也就此咨询了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包华律师。

包华:快递合同、保险合同两份合同都可以保证他的权利,找哪一方都可以,其实从运输合同本身来讲,肯定是一个由承运商来赔付的情况。我们有了这个基础之后还有一个保险合同,相当于是运输合同的附随合同,法律一定要强调两个合同,熟先熟后的问题的话,我个人觉得运输合同在先,保险合同在后。

案件中,原告润通达公司与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之间矛盾在于润通达公司认为,自己当初交了保费,保险公司也收取了这笔钱,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生效了。那么,对于保价物品的价值,保险公司应该也是认可的。因此,保险公司如今以物品发票丢失的拒绝赔付,是不成立的。那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脚?包华律师认为:在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拟定的条款,确实存在着一些猫腻。

快递公司:保险合同里面如果是最高赔付额,而没有明确其他的具体赔付计算方法的话,我认为肯定是瑕疵,但是在一般我们在财产保险的范本合同中都会找到这样一些赔偿的方式,因为我们所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全部都是交给保监会进行备案的,关键在于我们投保人能不能看懂。第二个问题对于我们投保人来说,投保的时候往往是不保险条款的,他更多关注的是那个最高额,投保人需要更多的对于保险条款中具体的文字进行相应的解释,只要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才能做相应的签署,我觉得这个可能会更重要一些。

不管案件最终的判决会如何,对于这起案件,我们更应该关注到从中折射出的目前快递行业的问题。随着各种奢侈品网购的日渐发达,今后也会有越来越多的高价物品,用快递这种方式进行运输。但是,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这些高价物品,在物流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消费者索赔依然是无理可依、无据可寻。针对高价物品物流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快递物流专家徐勇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对贵重物品的物流保险业务,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

徐勇:有的公司是在委托第三方保险,有的地方是自己在做保险,出现问题以后产生扯皮现象,未来国家邮政局应当对凡是快递企业,从事贵重物品保险要一个资质,我觉得应该在这方面应当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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