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重申 港口保安费收费标准不变 | |
『 新闻来源:中国交通网 』 『 更新时间:2009/4/22 』 | |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决定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规定不变。 为对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在港口设施保安方面的投入进行适当补偿,保证港口保安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港口设施安全,原交通部与国家发改委2006年联合发文,于2006年6月1日起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结合当时的反恐形势,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政策暂定执行三年。三年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和使用,调动了各方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保安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改善了对港口设施保安日常工作的投入,降低了港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压力;提升了港口设施保安的软硬件条件。 当前,国际国内反恐形势仍然严峻,恐怖活动呈多发态势,恐怖威胁和风险不断增大;同时,国内外对港口设施保安的具体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也已经从被动履行国际公约向主动与我国港口发展需要紧密结合转变。这都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继续加大安保投入,长期、全面、深入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继续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这一政策,将为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提供持续有效的资金保障。 Tags: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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