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 《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简称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引导和推动甩挂运输的发展。 甩挂运输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先进运输组织方式。但我国甩挂运输发展仍然滞后,政策性障碍是重要原因。《通知》指出,要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为甩挂运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减少挂车检验次数。挂车应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 二是调整挂车保险。由于挂车不具备动力,具有 “可移动的集装箱”的属性,在车辆保险方面,应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科学设定征收对象。 三是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甩挂运输车辆 (集装箱拖头车)办结海关监管手续后,牵引车与挂车可以分离,提高牵引车周转效率。 四是调整通行费征收办法。道路通行费实行 “年票制”征收的地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拥有的汽车列车应按照一车一挂的标准征费,对超出牵引车数量的其余挂车不再征费。 五是推进甩挂运输车辆装备标准化。要组织制定和推广应用牵引车、挂车连接的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制造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生产牵引车和挂车。 六是完善挂车证件管理。按照既简便适用又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完善挂车证件携带、保管与交接管理。挂车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应随车流转。 七是鼓励运输企业拓展运输网络。各地应消除制度和政策障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设置经营网点 (分支机构),逐步形成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甩挂运输网络。 八是鼓励企业加强协作。鼓励运输企业之间、运输企业与大型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专业商品市场、货运站之间,整合运力和货源资源,提高甩挂运输的运行质量和整体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