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代物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物流运作一体化、信息化、高效化是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我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提升经济社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扎实推动我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10〕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注册和审批效率
(一)放宽企业注册审批条件。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大类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对已被社会普遍接受或被有关部门认可,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一般性物流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对以提供物流解决方案为主的第四方物流企业,进一步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二)简化连锁经营证照办理程序。道路运输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均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要在其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政策的重点物流项目,项目立项下放到省辖市、县(市、区),简化立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全省重点物流项目环境管理台账,对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现代物流业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市级环保部门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物流业项目环评文件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省重点物流业项目环评审批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一半。
二、优化企业运营环境
(四)全面清理涉及物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以外的一切收费。对涉及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城市配套费按照企业实际使用情况按单项核算征收。
(五)加快海关通关业务改革。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提升“一站式”通关服务能力,推进铁路、公路、航空、水路联运,建立由我省经主要空港、沿海港口进出口货物的快速通关体系。加强二次转关工作,建立转关协调机制,打造空卡联运二次转关“快车道”和快递物流航空运输绿色通道。对信用级别较高且长期通过本口岸中转货物的物流企业,快速办理转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六)完善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制度。各省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交通实际状况,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与通行规定,通过建立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货车通行证制度,适度放宽对货运车辆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限制,提高城市物流网络的配送能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搞好服务,对运输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鲜活农产品、邮件快件、医药器材、抢险救灾物资车辆不随意查扣;遇交通阻碍、阻塞时,保障其优先通行;特殊时期,对运输民生物资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并适度扩大物流运输绿色通道适用范围。
三、保障建设用地
(七)明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用地。把物流业重要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结合《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重点发展的物流行业,各地要加快制定物流发展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八)保障物流园区用地需求。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在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给予保障。物流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设定,出让金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允许对物流企业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制,使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承租权,逐年缴纳租金,以减少企业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九)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多层标准厂房,集约用地。支持物流企业项目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中《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用地。鼓励物流企业入驻和自建多层标准厂房进行装配经营,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以保障和发展现代物流相关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
(十)规范总部与分支机构纳税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跨区域营业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十一)落实物流企业营业税优惠试点政策。优先支持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十二)进一步落实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入驻省、市规划的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物流企业动力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对列入《规划》的重点物流基地、园区、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上述项目,不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物流业的贷款规模,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符合《规划》的物流项目,并积极参与重点物流企业重组、并购等。
(十五)鼓励探索物流金融业务新模式。支持银行业物流金融产品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通仓、质押担保融资、代理结算等物流金融服务,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
(十六)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突出重点、集中配置”的原则,优化使用结构,着力培育壮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加大对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物流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力。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向现代物流业倾斜,各省辖市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七)推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加盟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国有物流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规划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加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采用“政府规划、企业运作、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方式稳步推进。重点支持农资物流、农副产品物流、日用消费品物流、邮政物流等行业发展,大力培育现代化商业物流配送企业,构建区域分布和功能搭配合理、符合产业发展、与现代商贸流通相适应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十九)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做强主业。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主辅分离,精干主业、减员增效,推动第三方物流业发展壮大。落实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确定的有关政策。
(二十)鼓励食品工业、装备制造业等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围绕我省产业集群,大力发展与之配套的现代物流业。重点推动食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开展制造企业物流需求社会化、物流企业服务一体化、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信息共享和标准对接的试点。
(二十一)推动物流业发展优化升级。加快推动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基础和支持。支持大型企业对内部物流和物流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完善供应链管理,推进企业管理资源从企业内部向外部扩展。重点推动食品冷链物流、粮食物流、钢铁物流、建材物流发展,开展传统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经营业态创新、产业链条延伸、集聚集约发展等升级改造试点。
(二十二)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间信息的交互与共享。支持物流企业自主创新,开发应用条码技术、射频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快速响应系统、电子订货系统及数据仓库技术等。整合物流链各环节的信息资源,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园区信息平台、通关信息平台。
(二十三)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探索建立以互联网应用为平台,以构建传感网为关键,以健全物流网为基础,以传感器、网关设备、网络安全设备、运行平台和软件研制为重点,以互联网、传感网、物流网三网融合为目标的物联网产业体系。
(二十四)完善集装箱多式联运体系。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统一规划和基础设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配套,完善多式联运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结算系统,统一各运输方式的票据,逐步完善多式联运专项税费政策,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六、扩大物流领域对外开放
(二十五)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集团来豫发展。加大物流业专项招商力度,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性总部,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鼓励省内优势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支持省内物流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办理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手续。
七、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二十七)加快现代物流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和现代教育手段,开展现代物流教育和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制定并推行物流职业资格证制度,规范对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主体的管理。推动建立物流企业与院校的合作机制,强化实用型物流人才培养。
(二十八)重视高端和复合型现代物流人才的引进。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物流专业人才,对引进的物流高级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省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八、强化基础体系建设
(二十九)推进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和推广物流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物流信息化及物流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各种物流作业和服务方面的专业标准,实现与全国及国际标准接轨。
(三十)加强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物流企业信用A级评定工作,逐步建立企业行为信用档案,通过建立记录体系、公布“黑名单”等方式,规范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三十一)完善物流统计体系。加大现代物流业统计工作投入,形成与国家一致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和物流统计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我省物流统计直报制度。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物流统计工作,逐步实现全行业统计,及时提供相关数据,逐步建立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物流行业协会统计统一协调、互为补充的现代物流业统计调查体系。
九、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二)完善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现代物流业规划推进、政策制定、重大问题及重大项目协调工作。制定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考核办法,把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三十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统一组建省级物流行业联合会,支持联合会积极履行行业自律、协调指导的职能,充分发挥在规划制定、政策研究、市场规范、信息统计、技术合作、人才培训、服务咨询等方面的中介作用,为政府、企业等提供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联合会给予经费支持。